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温州法律咨询 > 温州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商检失职罪量刑起点,商检失职罪是什么?

商检失职罪量刑起点,商检失职罪是什么?

林* 浙江-温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25 15:34:32 1016人阅读

商检失职罪量刑起点?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在国家商检部门上班,因为玩忽职守被别人举报,请问一下律师商检失职罪处罚量刑标准是什么?有具体条文规定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温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商检失职罪量刑起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商检失职,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商检失职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职守或者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守。在本罪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1)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根据《商品检验法》第5条规定,对于《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所列的商品(除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检的外),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应当检验而不检验,并出于过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即构成本罪。应当检验而不检验,既包括根本不作检验,又包括虽然检验但只对部分物品及内容进行检验,即不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就其品种、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作全面的检验。
(2)延误检验出证。其是指虽然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了检验,但由于工作拖拉而致商品检验出具结果超出了法定的商品检验出证的期限。此时,只要超出了时间,不论其检验结果是否出错,都可构成本罪客观行为。根据《商品检验法》规定,对进口商品,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对出口商品,则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
(3)错误出证。是指对应检商品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

2017-12-25 15:44:32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山西-太原

商检失职罪量刑起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商检失职,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商检失职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职守或者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守。在本罪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1)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根据《商品检验法》第5条规定,对于《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所列的商品(除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检的外),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应当检验而不检验,并出于过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即构成本罪。应当检验而不检验,既包括根本不作检验,又包括虽然检验但只对部分物品及内容进行检验,即不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就其品种、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作全面的检验。
(2)延误检验出证。其是指虽然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了检验,但由于工作拖拉而致商品检验出具结果超出了法定的商品检验出证的期限。此时,只要超出了时间,不论其检验结果是否出错,都可构成本罪客观行为。根据《商品检验法》规定,对进口商品,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对出口商品,则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
(3)错误出证。是指对应检商品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检验结果证明内容错误,与被检商品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如把合格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又检验成合格等。既可以是检验的全部内容不符合事实,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如规格、数量、包装等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
本罪居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大批出口商品被退回,或者给予外商巨额经济赔偿;大批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进口不合格商品不能使用、销售;严重损害了对外贸易关系;使国家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等

2017-12-25 15:36:32 回复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商检人员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你好,商检失职罪怎么处罚根据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