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蚌埠法律咨询 > 蚌埠刑事诉讼法律咨询 > 公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

公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

陈** 安徽-蚌埠 刑事诉讼咨询 2023.09.27 17:15:57 302人阅读

公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

其他人都在看:
蚌埠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蚌埠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公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
解析:
公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不便出庭时,就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当被害人与检察机关的意见不一致时,公诉人员向法庭起诉时不能充分表达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有必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讼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023-09-27 17:37:56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