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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刑事犯罪辩护
结论: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解析: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要敢辩、善辩和明辩。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此致××××人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刑事案件羁押、审理期限。一、侦查阶段:一般诉讼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延长一个月。4类重大复杂案件延长两个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延长2个月。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重大复杂的,无限期。另有重要罪行,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第一次退回一个月。,第二次退回一个月。二、审查起诉阶段:一般1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延长半个月;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的重新计算;法院退回补充侦查1个月;三、审判阶段:1、一审程序,一般两个月,至迟不超过三个月;2、(1)可能判处死刑,(2)、附带民事赔偿责任,(3)、4类重大复杂案件,延长三个月;3、有特殊情况无限期;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的重新计算;三类情况延期审理。四、二审程序:一般两个月;(1)可能判处死刑,(2)、附带民事赔偿责任,(3)、4类重大复杂案件,延长两个月;有特殊情况,无限期;死刑复核程序,无限期;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同一审被告人未被羁押6个月简易程序一般20天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延长一个半月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刑事案件中哪些能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专业解答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聘请辩护律师,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我们在遇见犯罪嫌疑人如何请律师进行辩护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一、犯罪嫌疑人如何请律师进行辩护
专业解答强制猥亵罪刑事辩护由律师进行。涉嫌强制猥亵罪的,那么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若是第1次被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就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了,相关的辩护词是由律师书写的。
专业解答进行无罪辩护的操作流程是先熟悉案情,收集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按照国家法律制度依法进行辩护,做无罪辩护是需要有充分证据的,比如被告不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等,都可以做无罪辩护。
专业解答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刑事案件受贿辩护怎么进行?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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