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冻结他人的账户,一般有两种情形。 ( 1)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因原告的申请以及提供担保,冻结被告的存款或账户。冻结的期限第一次是6个月,以后续冻就是3个月。 ( 2)申请执行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被告,被告的身份就是被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账户后,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账户,甚至可以直接扣划到的账户,以备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作为账户的所有人,如果认为冻结行为违法,保全冻结可以提出复议;执行中冻结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或执行异议。 2、如果是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如果是一般保证人,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银行会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并要求法院查封冻结账户,但不能冻结子女的账户,但如果能证明是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的,可以查封子女的账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债权人银行与担保人,因此,若银行想请求法院冻结账户保全措施的,只能冻结合同当事人的账户,而不能冻结第三人的账户。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意见】要看借贷者,如果不还,会冻结担保人名下的个人财产,担保人是不能办理信用卡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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