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公司解散或者是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未到出资期限,也应当缴纳出资。
解析:
在公司解散或者是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未到出资期限,也应当缴纳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认缴的最长的期限是二十年,之后还可以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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