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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王律师,我老公去世,他的前妻让女儿来和我分住房公积金,但我老公走之前让律师写了遗嘱,现在需要公证吗,
最好起诉解决,公证的条件已经丧失。
你好,如果你老公没有其他的继承人,不需要。如果有,需要进行继承公证或者去法院确定继承权才可以。如果你方便的话,请来电说,具体情形你可以通过我个人页面下的号码联系我近一步免费咨询,希望可以帮到你。看到你的问题时间较晚,没有及时回复你的咨询,敬请谅解。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规定,终结执行有5种情形: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义务的履行必须要有特定的主体,被执行的当事人死亡,行政机关往往是先决定中止执行,以其遗产履行义务或者待其继承人承受义务。如果死亡当事人没有遗产,也没有继承人代其继续履行义务,那么强制执行程序将无法进行,这时应当终结执行。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这种情形的原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情理与第一种情形相通。与自然人死亡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的情形包括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而导致终止。在上述原因中,一般只有依法被宣告破产时,才没有义务承受人。3.执行标的灭失的。执行标的灭失一般是指作为执行标的的不可替代物由于自然或者人为原因发生物理意义上的灭失,从而导致强制执行不再具有可能性。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一旦被依法撤销,行政强制执行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执行应当终结。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里其他情形是指行政决定已经没有强制执行的价值或者义务的履行实属不可能,或者义务的内容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实现等。
有的,可以拿着退伍补贴的证件到民政局办理领取。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从下个月起不再发给定期抚恤金。伤残军人去逝,增发一年抚恤金,作为丧葬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补助金证件(卡)。没有享受抚恤金的人员,标准由当地省民政制定,各地民政局退伍办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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