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律师你好,我是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人,我在1994年以汕头工厂在乡购买厂房用地一亩多建几百平方厂房,有报国土的,那时交通不好无法办厂发展就把厂房租给乡村人,过一段时间后这租子就与我妻子谈转让给他,那时候我不同意,我也在外地工作,后来这租子找我说这地己与我购买了你要过来私人签名就可以,我听后很生气问妻子,她回我话是这样说的,这厂房租多少钱啊,新新房给他乱七八糟用一个月才收一平2元好什么,后来忙无法来处理这些事',我也不去签名,买主就说不来签名我欠尾数几万元也不给随便你‘,所以一直到2014年己是过了19年他来找我去国土过户签名我也不理他。
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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