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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
解析: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通常需要以下环节:
1、成立清算组。
2、由清算组负责合伙企业的清算事务。
3、清算组将合伙企业财产顺序清偿。
4、公司解散。
5、由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报告。
6、办理工商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023-08-02 11:39: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