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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奉贤区农村户口,在2OO6年向乡政府申请批准了造2间176平米二层楼宅基地,由于村里没有土地给我们造房,现无房户。三口之家,儿子21岁刚参军退伍回来。想咨询一下?有没有相关政策,解决居住问题。
这不是批准宅基地的一种情况,不能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宅基地和房屋补偿是分开来算的,方便处理各种情况,因为有的宅基地盖了房,有的还空闲,分开计算更加方便。
您好!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金汇镇农用地50.40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0.4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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