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依法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至多支付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但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考虑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为实现及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其他预期目的,可酌情增加补偿金,就算超出法定限额也不属于法律禁止范围,只要用人单位自愿超限支付即可。
之所以法律规定最高补偿年限也是为了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避免企业承受过重压力,尤其是一些面临转型升级的企业。
注:上述超限补偿的现象常有发生,因为只要有证据(提示:书面证据很关键)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12年的,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较难主张解约。但出于清退老员工的目的,往往会作出必要退让;因为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过错且拒绝离职的,用人单位强行“清退”则依法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赔偿金,最高限额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只要协商妥当,用人单位会愿意在12-24个月的限额内作出补偿,如此在特定情况下对劳资双方均是利益最大化。
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不设上限,没有封顶。但是如果职工的工资超过上一年社会评价工资的3倍,那么经济补偿的标准将以12个月为上限,也就是最多支付12年。
《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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