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把廉租房收回: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专业解答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3、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5、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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