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吉林市暂不具备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的条件下,暂时以通过个人征信报告查询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作为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标准。
2、对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按照购买首套房的贷款政策予以执行。
3、对曾在吉林市所属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所载面积予以确认,并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材料;对曾在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直接按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贷款手续。
4、家庭人数按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确定。
六、其他已有明确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条件不变,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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