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法律咨询 > 宜昌法律咨询 > 宜昌司法鉴定法律咨询 > 我国法医鉴定等级赔偿标准2017是什么?

我国法医鉴定等级赔偿标准2017是什么?

谢** 湖北-宜昌 司法鉴定咨询 2017.12.07 15:51:24 1151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被人给撞了,受了伤,请问我国法医鉴定等级赔偿标准2017是什么?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宜昌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宜昌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的确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以上是关于我国法医鉴定等级赔偿标准2017的解答。

2017-12-07 15:53:24 回复

你好,关于法医鉴定等级2017标准的问题,解释如下.
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
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
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
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
  
3.
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
4.
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
4.
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
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3.
4.
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
4.
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
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
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
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
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
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
  
3.
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 鉴定人权利
  
3.
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
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
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
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
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 鉴定人义务
  
3.
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
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
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
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4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4.1 重伤一级
  
4.
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
  
4.
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
  
4.
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
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
  
4.
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
  
4.
1.6 -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
  
4.2 重伤二级
  
4.
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4.
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4.
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4.
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4.
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4.
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
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4.
2.9 -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
  
4.
2.10 -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
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4.
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
  
4.
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4.3 重伤三级
  
4.
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cm2以上,完全离体
  
4.
3.2 开放性-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4.
3.3 -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
  
4.
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
3.5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
3.6 -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
  
4.
3.7 -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
  
4.
3.8 慢性-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4.
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
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
  
4.
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4.
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4.
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4级以下
  
4.
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4.
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以下
  
4.
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
  
4.
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
3.18 -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
3.19 -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
3.20 -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
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
  
4.
3.22 外伤性-内静脉窦血栓形成
  
4.
3.23 外伤后脑脓肿
  
4.
3.24 外伤后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
  
4.
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
3.26 外伤性-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
  
4.
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
3.28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4.
3.29 外伤后下丘脑综合征
  
4.
3.30 外伤性尿崩症
  
4.
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司法鉴定时间
24272人阅读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司法鉴定时间的法律知识,为你解读司法鉴定时间有关规定,比如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时间等知识,以及申请司法鉴定时间,快来了解一下吧!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16685人阅读

在诉讼过程中,有时会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就需要进行司法鉴定,那么司法鉴定是如何收费的呢,律图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百科栏目,将为你详细介绍,来了解一下吧!

鉴定结论
58427人阅读

刑事案件的时候,司法机关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往往会把凶器等物品拿去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之后就会得出一个鉴定结论,而该鉴定结论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下面为大家详细详解鉴定结论的知识。

赃物
90997人阅读

司法实践中,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就是我们统称的赃物,但是很多人对赃物是没有一个正确认识的,也不知道赃物到底该怎么认定,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针对这些问题,下文介绍了赃物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伤残鉴定程序
113742人阅读

我们都知道,一旦行为人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者导致残疾时,只要想在后期获得赔偿,就必须进行伤残鉴定,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伤残鉴定程序该如何走,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伤残鉴定程序的知识,供大家阅读。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