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和解且取得了刑事谅解。
无论是出于人道主义、社会和谐、维稳或者其他不得而知的原因,在开庭之前,被告人、被害人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了和解。被告人家属希望用经济安抚对方骚动的心灵,毕竟被害人家属为了这笔钱,通过无所不用其极的方式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民事方面的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力,辩护人无权过问,但是只知道有很多的无奈,这些无奈甚至超越了事实和法律。针对这个巨额物质赔偿及民事和解、刑事谅解,从司法实务中辩护人不再展开,希望法院能在量刑的时候给予重点考虑。
(前两方面的辩护意见,是退一步讲在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
就你提出的故意伤害存疑辩护词的问题,我的理解是:
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受法律保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成立正当防卫的问题,在整个案件进行的过程中,相关机关一直是矢口否认的,认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反而是故意伤害,其实这个案件的定性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说,已经完全颠覆了刑事立法的正义价值观。
通过案件的卷宗材料,辩护人可以清晰的发现,这个案件侦查机关侦查方向的改变,同时伴随着证据的改变,直到最后改变的证据由重新回到原点,这个过程的变化,辩护人洞察到侦查机关对案件侦破的过程中不是“由证到罪”而是“由罪到证”,整个侦查过程中,都是这样的,现在就相关证据材料做个简单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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