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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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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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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使用人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如何认定银行已经催收。

陈** 黑龙江-大兴安岭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07.10 15:22:17 356人阅读

信用卡使用人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如何认定银行已经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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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信用卡犯罪的类型:信用卡犯罪的行为有以下几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解析:
信用卡犯罪的类型:信用卡犯罪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消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2023-07-10 15:2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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