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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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哺乳期妇女是能提出离婚的。
解析:
哺乳期妇女是能提出离婚的。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离婚没有限制,法律对离婚的限制性规定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对于认定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应当包括:
(1)男方不知女方有“法定情形”。女方刻意隐瞒"法定情形"让男方不知情的,如果男方无权提出离婚,既有悖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又悖于公平原则,实际上片面加大了男方的注意义务。
(2)女方有法定的三种情形之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的,这时,如果男方无权提出离婚,显然有失公平,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3)女方实施犯罪行为,男方为受害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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