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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兄四个人共有宅基地,现在宅基确权应登记谁的名子请问律师
农村也有相当一部分非农业人员,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能够确定是不是本村群众,如果家庭性质就是农村的,不管户主是不是农业户口,都写户主的名字
通常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协议可以这样写:分为甲乙双方甲方:乙方:甲方就位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为进一步明确管理、使用权属,甲方自愿将平方米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分给乙方使用,现甲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房屋宅基地坐落、四至界限2、房屋宅基地总面积平方米。现甲方有平方米,乙方有平方米。3、甲方双方权利、义务(即明确房屋宅基的的分割前的产权问题,分割后的管理、使用权属问题)4、违约责任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小组备存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该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由法律效力。以上就是对宅基地兄弟共有协议书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我们国家执行的是“房地一体”的原则,在农村房屋拆迁活动中,如果已经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补偿,一般不再单独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补偿。也有一些地方在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的时候,将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开计算补偿,这种做法的本质,还是为了降低拆迁补偿成本。因为不少农村房屋建造层数高,面积大,如果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对房屋按照公平、合理价格补偿,往往补偿费用比较高,因此,一些地方就给宅基地一定金额补偿,再按照成本价对房屋进行补偿,看起来宅基地、房屋都有补偿,实际上补偿总额并不高,吃亏的还是老百姓,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衡量拆迁补偿是否合理,不是看宅基地、房屋是否分开补偿了,而是要看拆迁之后,我的居住条件是否有所改善。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2018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3、因此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
律师解析 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制,即宅基地只能由一户人家拥有。 宅基地属于兄弟共有的,当事人可协商确权; 协商不成的,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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