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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1991年7月出生)与郑某(2004年8月出生)于2019年10月某晚在市郊见一中年男子?

ask****397 广西-玉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06.05 22:17:45 392人阅读

被告人胡某(1991年7月出生)与郑某(2004年8月出生)于2019年10月某晚在市郊见一中年男子,肩挑两个大旅行袋在他们前面赶路。胡向郑提出说:“这人是做生意的,我们把他的东西搞来”。郑说:“怎么干?”胡说:“你跟着我来”。两人赶上该男子,胡就地拣起石头打击该男子头部致其昏倒,这时郑急忙挑起受害人的东西离开现场。郑离去后,胡又用石头多次猛砸受害人头部,使其当场死亡。 胡赶上郑后,将抢得的40件毛呢服装藏在离现场约5里的一个稻草堆中,约定第二天分赃。郑作案回家后十分害怕,当晚把作案经过告知其父,其父于次日晨将郑送往公安机关,郑如实交待了罪行,并揭发了胡的罪行。不久,公安机关根据郑提供的线索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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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5 22:4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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