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甲于 2020 年 1 月购买一套商品房,首付 20 万元,贷款 30 万元,房产证登记为甲的名字,2020 年 5 月甲与乙结婚,2021 年 5 月乙查明甲长期与其他女性同居(有证据证明),便起诉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甲用自己的收入还贷 10 万元,乙的收入用于贴补家用,该房产价格上涨一倍。 请问: (1)排除甲存在婚外情的情况,该商品房在离婚时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排除甲存在婚外情的情况,对于甲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否应向乙作出补偿?如果补偿,应补偿多少? (3)针对甲长期与其他女性同居的情况,乙在起诉离婚时可同时提出什么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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