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乙双方汽车租赁合同中,在15年8月18号到17年8月18号止,月租3850元/月,乙方已经付总租金36700元(包含18000元押金)。因乙方欠2千元租金在16年2月3号晚上甲方租赁公司突然将车子偷走收回去了。合同中有因乙方违约18000元押金不返还。 目前乙方手上的证据有:16年2月3号偷车派出所笔录和农行银行卡交易明细36700元和POS机签购单2张和租赁合同。 甲方武汉分公司单独起诉乙方欠租金6.16万元加上滞纳金3千元。(甲方依照合同里面的:乙方违约责任4向法院起诉的? 乙方违约责任4的详细内容: 乙方提前退租时,乙方支付违约金。实际使用租期未至合同约定租期时,须向甲方支付提前退租期(提前退租期=合同约定租期-实际租赁期)未付租金总额100%的违约金且已付租金不予退还,如未正常办理还车手续,已付押金不予退还。) 格式合同有时效性吗?格式条款不对等无公平性,能证明此份5张纸的汽车租赁合同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格式条款无效吗?能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返还全部租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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