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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与立案标准是什么

张* 甘肃-平凉 商业秘密咨询 2023.04.17 07:30:02 393人阅读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与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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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就是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立案标准: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023-04-17 07:31:0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拿走客户名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客户名单客户名单一般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客户信息。一般情况下,单就企业名称或仅将企业名称罗列的名单,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只有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客户名单的界定,可知,民事领域中商业秘密下所称之客户名单有以下三项构成要件:1、客户名单包含众多客户或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2、客户名单中含有交易习惯等特殊客户信息;3、该特殊客户信息是非公知信息。只要符合上述三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中所称之客户名单。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一)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1、秘密性,一般又称为“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属性,也是商业秘密区分于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秘密性是客户名单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前提。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必须具备:(1)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2)客户名单需不易获得;(3)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简单获得。2、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销售业绩,减少风险等等;(2)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等。只要客户名单具有其中一种价值,即可认定其有价值性。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它可以转化为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实用性和价值性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4、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获知商业信息而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二)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从三个方面考虑:(1)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2)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3)权利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如果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名单,公司对商业秘密又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客户名单客户名单一般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客户信息。一般情况下,单就企业名称或仅将企业名称罗列的名单,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只有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客户名单的界定,可知,民事领域中商业秘密下所称之客户名单有以下三项构成要件:1、客户名单包含众多客户或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2、客户名单中含有交易习惯等特殊客户信息;3、该特殊客户信息是非公知信息。只要符合上述三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中所称之客户名单。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一)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1、秘密性,一般又称为“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属性,也是商业秘密区分于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秘密性是客户名单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前提。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必须具备:(1)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2)客户名单需不易获得;(3)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简单获得。2、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销售业绩,减少风险等等;(2)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等。只要客户名单具有其中一种价值,即可认定其有价值性。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它可以转化为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实用性和价值性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4、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获知商业信息而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二)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从三个方面考虑:(1)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2)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3)权利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如果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名单,公司对商业秘密又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客户名单客户名单一般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客户信息。一般情况下,单就企业名称或仅将企业名称罗列的名单,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只有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客户名单的界定,可知,民事领域中商业秘密下所称之客户名单有以下三项构成要件:1、客户名单包含众多客户或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2、客户名单中含有交易习惯等特殊客户信息;3、该特殊客户信息是非公知信息。只要符合上述三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中所称之客户名单。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一)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1、秘密性,一般又称为“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属性,也是商业秘密区分于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秘密性是客户名单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前提。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必须具备:(1)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2)客户名单需不易获得;(3)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简单获得。2、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销售业绩,减少风险等等;(2)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等。只要客户名单具有其中一种价值,即可认定其有价值性。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它可以转化为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实用性和价值性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4、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获知商业信息而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二)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从三个方面考虑:(1)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2)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3)权利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如果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名单,公司对商业秘密又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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