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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当事人所承担的环境行政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修订后的《办法》在环保部门内部机构关系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两类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办法明确了环保系统实施行政处罚主体有两类:一是环保部门;二是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他们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另外,环保部门可以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有关环境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但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必须以委托的环保部门名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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