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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该怎么办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比如如果生活困难的一方在离婚后无居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暂时不搬离原住所,经对方同意的,离婚后可以不予搬离继续居住。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当父母收入较高,能够维持自己正常生活的时候,是不能强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尤其在子女自身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当然,支付赡养费与尽到赡养义务之间并不能画等号,父母在自身有稳定经济来源不需要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情况下并非子女没有赡养义务。因为,赡养义务并不是只有支付赡养费这一项内容,还包括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安慰和出现困难时的扶助,这些都是子女不能免除的义务。
解答如下,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所谓“适当帮助”是指在不影响提供帮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对其在离婚时给予的一次性帮助,如何界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最高人民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2)如果离婚时,一方无住房的。”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另一方可以在自己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居住权或所有权,帮助对方解决住房困难。解决对方生活困难的方式、数额、时间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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