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责任的认定,在中国目前被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根据规定,一般在车祸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对车祸的赔偿责任也进行了较为宽泛的划分。具体划分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无过错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的程度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则只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如果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车祸都无过错的,则对应损失由双方分担。
4、车祸如果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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