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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有限合伙注册资本要求
股权投资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公司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公司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第一种:绝对控制型。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权,合伙人占18的股权,预留团队股权15;该模式适用于创始人投钱最多,能力最强的情况。在股东内部,绝对控股型虽说形式民主,但最后还是老板拍板,拥有一票决定否决权。第二种:相对控股型。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51的股权,合伙人加在一起占34的股权,员工预留15的股权。这种模型下,除了少数事情(如增资、解散、更新章程等)需要集体决策,其他绝大部分事情还是老板一个人就能拍板。第三种:不控股型。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34的股权,合伙人团队占51的股权,激励股权占15。这种模型主要适用于合伙人团队能力互补,每个人能力都很强,老大只是有战略相对优势的情况,所以基本合伙人的股权就相对平均一些。
1、合伙企业(1)优点设立成本低,但高于独资企业,设立快,对有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有限责任。(2)缺点对无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无限责任,筹资困难,但比独资企业要容易,产权转让困难。2、有限责任公司(1)优点A.有限责任公司既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优点,又克服了股权分散、股东责任心不强的缺点;B.有限责任公司既继承了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优点,又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过于频繁的缺点;C.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便,内部管理比较容易。(2)缺点A.有限责任公司筹资规模和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无法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竞争;B.公司转让股份限制严格,甚至在股东对公司经营不满时,也不能自由转让出资,不利于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
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根据抽逃出资的数额承担一定的责任。行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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