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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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多个离婚纠纷成功争取两个子女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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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的地方可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对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应先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果其法定继承人在国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存款人确定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的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付手续。
3、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的银行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具体的协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所在国使领管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果是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管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证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同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住在国外的继承人在我国银行的存款,能否寄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证明,暂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全民所有制启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由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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