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
2、所谓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其种类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是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债权人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用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这是常识。
3、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我们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这显然是荒唐的。再者,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分,连带的部分其连接点(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4、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也不应该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专业解答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会按照平等比例分担。如果离婚协议中有债务分担的条款,那这个条款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对于外部债权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满足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通常会被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债务超出了日常生活的范畴,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或者这笔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的意愿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也可以被视为共同债务。
专业解答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通常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保证债务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二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专业解答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债务是否视为共同债务,关键看其与共同生活及经营的关联。未经另一方同意,且未用于共有生活的单方担保,依法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承担。
专业解答婚姻期间,个人债务的划分依据《民法典》。非家庭生产生活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共担;用于家庭建设(如生活改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的债务,离婚时须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债时,协商或法院裁决。一方在明知并同意的共同债务,或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视为共同承担。但若债务超日常生活范围,除非能证明用于家庭共同利益,否则不属共同债务。
专业解答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层出不穷,若该债务形式为对外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未经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可以认定,该担保债务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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