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离婚前债务是否婚后共同承担
在婚后,当个人背负了债务且此项负债并未被用作家庭生产、生活或经营等事项中,反而仅应用于自我本身的事件处理,那么在此情况下,另一半并不具有承担此类债务的法律责任,也无需为此类债务作出共同支付。
然而,若在结婚后,某方个人所负担的债务被用做改善夫妻共同生活环境、子女教育抚养及照顾老年父母等家庭相关事务上,则在夫妇离婚之时,这些债务理应由两人共同承担偿还。
这个观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表明,离婚之际,夫妻有共同债务的,应共同负责清偿。
如果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无法完全抵偿债务,或是双方都认可自行拥有部分财产,则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偿还;
如若协商无果,最终将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此外,中国《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也揭示,如果夫妻双方同时签署有关义务承担的借款条文,或者某一方事后明确表示同意此类行动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持续期间,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然而,如果在婚姻持续期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越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这类债务便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债务是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环境、共同参与家庭生产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民法典规定遗嘱能写农村宅基地继承吗
在遗嘱中我们并不建议您将农村宅基地作为继承对象写入。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遗产应为自然人生前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且能够依法进行分配的财产。而那些依据法律原则或是其特性而无法进行继承的遗产,则同样不予继承。需要了解的是,宅基地乃是集体财产的一部分,并不是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就无法将之纳入遗嘱中的内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当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对于个人债务的划分和负担问题,应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加以确定。具体而言,对于并非直接涉及家庭生产与生活开支的个人债务,伴侣双方无需共同承担;然而,针对那些旨在促进家庭经济发展,如对目前生活质量的改善、子女教育支出以及赡养老年人等必要费用产生的负债,则应在解除婚姻关系之际进行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共有财产无法足额支付全部债务,则需通过友好协商或者由相关司法机构作出仲裁来解决。此外,如果一方在知晓并且自愿同意的情况下,承担了作为共同债务的金额,包括为了维持家庭日常需求产生的负债,均可视作共同承担;但是,若相关欠款超出了正常家庭生活所需范畴,原则上应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用于家庭整体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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