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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个税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限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限定的幅度内,根据事实上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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