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1、概念不同。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3、法律特征不同。
专业解答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律师解析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解析 此类行为的执行者乃是国家行政部门,在其自身职能范围内行使相应权力。 与此相对比的,是各司其职的国家权利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所制定的律法、军事规矩及司法诠释,或是由各种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各自内部规章制度。 其次,这种行为被定义为一种拟定规约的过程。 不同于落实各项行政事务的基层行政行为,它更具有抽象性并倾向于为今后的实践奠定基础。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执行性的、补充性的和自主性的三类。 首先,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特指那些为了执行法律或上级规定,而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行政行为,其显著特点在于并不引发新一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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