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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李* 安徽-铜陵 办案流程咨询 2023.03.26 17:18:55 482人阅读

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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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能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注意:上诉,刑罚不可以可以加重,但罪名可以加重。

2023-03-26 17:19:5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1.既要对原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第一审人民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3.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及其电子文本;4.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上述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及时补送。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3.在侦查、审查、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8.第一审人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以上内容审查后,应写出审查报告。

(一)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6、辩护人的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能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注意:上诉,刑罚不可以可以加重,但罪名可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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