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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包工头意外死亡算工伤的吗
包工头如果与施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工地工作时意外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或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或暴力伤害的,因工作内容而患上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上下班而在路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您好,针对您的工人工伤死亡与包工头有什么关系问题解答如下,包工头的雇员遭受职业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包工头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不属于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发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在工伤赔偿争议案中,包工头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分担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即工伤赔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包工头往往因没有用工主体资质无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一般指的就是包工头。所以,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向获得工伤赔偿应当将该包工头上级有资质的发包方列为被申请人(一般为工地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作为第三人出现。工伤赔偿数额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支付。一般该类案件,工伤赔偿数额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支付后,发包方会以各种理由克扣或拖欠涉事包工头的工程款,用以平衡其损失。该案件中提到“当时询问其情况表示没事(就是头上起了个包,无其他状况),但是当天下班后,被发现再次摔倒在回家路上,经过3天抢救无效死亡。”“当天下班后,被发现再次摔倒在回家路上”摔倒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与工地摔倒有直接关系,无法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暂时无法确认。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工地工人意外死亡赔偿等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专业解答包工头是需要承担工伤死亡赔偿的。因为雇主和雇员之间是构成了法定的劳动关系的,因此一旦工地上工人意外死亡的并且认定为是工伤的情况的,那么包工头作为主要责任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专业解答按照相关规定来看,如果工人在工地意外死亡的话其近亲属所获得的赔偿费用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具体能获得到多少赔偿的金额的话是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的。
专业解答工人在工地上突发疾病死亡的这种状况包工头通常情况下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绝大多数工地上的普通工人跟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动合同,所以很难享受工伤待遇,如果是劳务关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受伤的,雇主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专业解答工地死亡项目部包工头责任是需要承担的,因为包工头是这个项目的主要的负责人,那么就需要看双方所存在的一种关系,如果是属于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就应当视为工伤来进行一个具体的赔偿,当然这个过程当中的赔偿的话,包括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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