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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北京人,我和我的前夫想复婚,但是不知道需要什么手续,我想请问下北京复婚登记办理流程是什么?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北京复婚登记办理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回答如下:1 一般情况下,离婚的当天不能复婚。2 复婚需要,双方到户口登记派出所变更婚姻状况(离异)才能再到婚登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复婚手续)。3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1、进入网站,在线注册用户后即可申请公司名称,实现自助查询(2015年1月1日前在原网上登记系统注册的用户,可以直接登录本系统申办业务。2015年1月1日后在原系统注册的用户,需重新注册) 1、输入起好的公司名称,点击“检查是否可用”,不到一秒钟的时间,系统就会显示该名称是否通过。如果没通过,系统会提示是哪些字段出现了问题,比如与驰名商标或已有公司名称重名等。 2、名称核准通过后,如果不涉及前置审批,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也不需要到登记机关现场领取纸质通知书,便可在线继续申请设立登记:提交所有相关设立登记材料,系统会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可以选择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登记,也可以请快递公司上门收取材料,送到登记机关,并在登记完成后将登记执照送回申请人处。 3、从申请名称到拿到执照,整个流程可在两周之内完成。
您好,针对您的2020北京结婚登记流程是怎样问题解答如下,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4、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5、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7、颁发结婚证。1、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为北京;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双方自愿结婚;6、当事人提交4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7、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⑴户口证明;⑵居民身份证;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中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1)本人户籍证明;(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该国(或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3)外国侨民须持有: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3、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4、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您好,针对您的北京结婚登记流程需要注意什么问题解答如下,结婚登记流程: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注意事项: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登记的机关:1994年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具体规定了办理婚姻登记的办法。《条例》第5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理范围相适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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