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申请享受职工大病保险待遇问题解答如下,
(一)特药申请。参保人根据自身病情,通过责任医师,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职工大病保险特药申请。
(二)评估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一病种一药一评估,审核通过的参保人,携带《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卡复印件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审核日期即为备案及大病保险待遇的起始日期,待遇享受时间为一年。
(三)开具处方。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按月拿药,每次拿药应联系责任医师开具处方。以上就是对职工大病保险新政相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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