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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出售所缴交的费用与获得赠与房屋后出售的费用基本相同。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受赠人获得赠与房屋再次出售时,需缴纳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个人所得税”的说法并不准确。受赠人出售获赠房屋时,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房屋实际销售价减去房屋原价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对于继承的房子不收20个税问题的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包括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实,赠与房屋本身和赠与房屋再出售都会产生契税,前者的税基为“房屋残值”,后者的税基才是房屋的市场价或评估价,两者可能差十倍左右甚至更多。有市民可能是站在赠与房屋再出售的立场上看待赠与房屋本身发生的契税,混淆了两种交易行为有本质的不同。
2017-11-20 19:29: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