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后,对于这类行为也做出明确认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或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2017-11-20 16:48:3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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