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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服刑人员离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

黄** 江苏-常州 离婚咨询 2017.11.19 13:42:13 10人阅读

本人丈夫与2007年被判10年零6个月在广东省某监狱服刑,由于与我户口不在一个地方,双方自愿离婚,请问与服刑人员离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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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服刑人员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不开庭,到监狱直接调解结案,然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样程序会简便,办理离婚会快些。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可由法院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主管狱警协商,在安排好开庭地点与开庭时间的前提下,到被告服刑地监狱开庭,并作出判决。

2017-11-19 13:47:1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想与异地服刑人员离婚,程序应该怎么走,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夫妻双方到场。由于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其无法亲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只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办公”,或者由狱警押陪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本人觉得这种方式是很难实现的。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除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外,还有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服刑人员,不能出狱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的,正常情况下是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和一方到找到服刑人员,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减刑的法定程序
为了保证正确适用减刑,刑法第79条对减刑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适用减刑在程序上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而只能向有关人民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
2、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行使。基层人民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4、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以及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5、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有关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6、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有关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不得延长时间。
应当减刑的情况有哪些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服刑人员离婚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二是服刑人员主动提出离婚,由于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以不能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在实务操作中也与普通离婚案件有很大区别。 一、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 首先,要确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特殊情况由原告的住所地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这里也要注意双方都被关押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被关押一年以上的服刑机构所在地管辖,但是目前有一定争议。 其次,原告要向证明被告现在被关押,证明文件一般就是刑事判决书,现在的刑事判决书一般都能够在网上查询得到,如果查不到就需要跟被告的家属进行沟通,再不济只能求助于被告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 最后,开庭的地点一般就在等服刑机构。 二、服刑人员提出离婚 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服刑人员应当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离婚,具体如何办理委托要跟服刑机构的警察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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