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从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等相要挟。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额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3、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
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最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专业解答对于敲诈勒索罪行的既遂标准而言,主要包含如下几个要点:第一点,行为人须已经实施了恐吓或威胁的手段,使受害者内心形成恐惧压力;第二点,由于感到恐惧,受害者会向施害者支付财物或采取其提出的某些行动行为;最后一点,行为人的确获取到了财物或者实现在其非法利益方面的目的。只要上述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便可视为敲诈勒索罪行的既遂状态。
专业解答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罪行的定罪与判罚均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进行评断。若行为者已成功获取被害人之财产或者就财物交付事宜达成共识,则一般被视作犯罪行为已然完成,即称之为“既遂”。
专业解答对于敲诈勒索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判定标准来说,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实质性地取得了财物,抑或是被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而自愿将财物交给对方。假设某行为人实施了相关敲诈行为后,成功地实际掌控了财物,或者被害者在极度恐慌的情绪下被迫交出了财物,那么即便后续这些财物被追回或者行为人并未实际支付对价,也应当认定为该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既遂。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关于敲诈勒索行为已遂的量刑标准主要参照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于此类罪行,如无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情况下的惩罚力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需加以罚金的附加处罚;倘若涉及到数额巨大抑或是存在其他严重行为特征,则可能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附之以罚金的追加惩戒。
专业解答当评价某起敲诈勒索事实的既遂与否时,我们需着重考察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客体要件,即本罪所侵犯的权益范围不仅包括了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所有权,还涉及到他人的人身权利;其次,客观方面,这里指行为人通过恐吓、胁迫、暴力等方式,强制性地迫使受害者交付财产给他们;再者,主体要件,即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怀有明确的直接故意心态,且其行为目的必须是非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若上述四个要素均得到满足,则可以认定该起敲诈勒索案件已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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