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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醉驾新规有什么啊?谁知道

陈** 新疆-博尔塔拉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1.16 09:33:06 1095人阅读

我有一个同学,她父亲最近醉驾被查,我同学很担心她父亲,请问最高法院醉驾新规有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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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微信朋友圈里一条题为《最高法院:醉驾可以免刑了!》的图文消息被疯狂阅读、转发,网络点击量突破100000+,这是真的吗?
2017年5月6日“刑法库”公众号推出文章“首发:最高法关于扩大量刑的实施意见”,率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并突出指出了其中关于危险驾驶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的指导意见。该文推出后,被许多“大号”纷纷转发,并加以冠名“最高法院:醉驾可以免刑了!”还有很多公号加上自己的解读后再大量传播(100000+)

2017-11-16 09: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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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醉驾新规如下: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今年以来,浙江、上海、江苏等省市司法机关相继发布了关于醉驾案件量刑标准的审判指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下发通知,将近年来多发易发、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危险驾驶罪等8个罪名纳入规范范围,并于5月1日起在全国多个地市法院进行第二批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
  记者获悉,目前广州法院尚未收到上级法院通知,但也对醉驾案件发布了新的审判参考。}
  近日,一则“2017年3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等八个审判参考的通知”在律师们的“朋友圈”里广泛传播。记者经权威渠道对《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部分进行了核实。
  各地法院频出醉驾审判指引
  记者从广州中院证实,《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下称审判参考)的网传版本是真实的。审判参考共有4个条款,包括根据醉驾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从重处罚情节每增加一个增加15日以下刑罚、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以及罚金具体数额的标准等。
  从内容来看,审判参考仅是法院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对醉驾案件的一审法院给予审判量刑参考意见。然而,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审判参考则没有对这一部分给予指引。
  其实,早在今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可以归纳出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包括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
  最高院:醉驾情节轻微可免刑
  今年3月31日,中国法院网发布了权威消息,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发通知,要求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指导意见(二)》),将近年来多发易发、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危险驾驶、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8个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规范罚金、缓刑的适用。
  据悉,各高级人民法院将在辖区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对扩大的8个罪名的量刑开展规范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届时,适用量刑规范化的罪名将达到23个,涵盖的案件数量占全国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
  5月1日起,《指导意见(二)》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八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有这样的表述:“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17-11-16 09:34:06 回复

你好,关于2017年最新醉驾处罚规定是怎样的,以下内容希望帮到你一、《刑法》对醉驾的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的处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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