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同学,他父亲开了一家公司,最近遭到非法组织诈骗,请问非法集资老人被骗怎么办啊
建议一:参与人损失自担但应有前提
意见稿第四条规定,非法集资老人被骗怎么办,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记者注意到,这条规定被放置到了征求意见稿非常靠前的位置,也是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舆论最为关注的一条,不少媒体将其作为标题发布。
“强调非法集资参与人风险自担这没问题,但这里应有一个前提。”致诚律所律师张志友指出,“那就是,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非法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后仍不能弥补的损失,由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张志友律师认为,意见稿不能只规定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权利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义务,职能部门的职责、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权利也应规定在内。
建议二、认定为非法集资后应及时采取制止措施
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的四条措施。
“根据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得出的经验,非法集资人在得到‘责令停止’的消息之后,他们会意识到自己的不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发现,因此他们的下一步工作不是停止非法集资行为,而是立刻转移财产。”张志友律师说,“既然已经认定为非法集资,则应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包括应及时采取措施查封、扣押非法集资人的相关财务、文件、资料,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金,防止其转移财产。”
建议三:清退资金来源应包括非法集资人全部财产
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资产应当作为清退资金来源: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从这一条看,清退资金来源主要是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所得的财产和收益。”张志友律师认为,只把集资来的钱,作为清退的资金来源,这对非法集资人来说,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会起反作用。“就像民间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钱时,即便借款人家中有房有车,难道也只要求其拿当初的本金和收益还吗?”
在张志友律师看来,非法集资所得财产与集资人其他财产难以区分分割,故应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等现有民商事法律规定由非法集资人承担或有限或无限的清偿责任,建议非法清退资金来源应包括非法集资人全部财产,这样能够最大程度地帮助非法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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