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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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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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教学活动安全和教育设施管理制度。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I有危险,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一旦发生坍塌,往往危及不特定的多数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并造成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目的是通过法治手段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师生的安全。因此,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尽管过失的表现形式不同,但行为人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却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至于行为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则是明知的。即是说,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但对严重后果却未预料到,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发生的坍塌等,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不构成犯罪。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学生宿舍、阅览室、图书馆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由于教育教学的各种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实验设备、体育器械等。本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有效的预防和补救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其次必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否则,不构成本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属于结果犯。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不够成本罪。重大伤亡后果即校舍倒塌,教育教学设施毁坏,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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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专业解答(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二)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三)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
律师解析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4、主观方面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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