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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后再登记的相关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呢

苏* 上海-松江区 家事纠纷咨询 2017.11.15 10:10:14 16人阅读

由于很多原因,在婚姻上除了很多问题,想问下撤销婚姻后再登记的相关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呢?可以说的详细一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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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以上便是关于撤销婚姻后再登记的相关内容。

2017-11-15 10:1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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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在解除危险取得自由后1年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017-11-15 10:1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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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建议您详细叙述案件情况

2017-11-15 10:2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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