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
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
渔具、
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
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
没收渔具,
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没收渔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是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罪名成立的惩罚规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成立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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