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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需要了解关于非法集资的问题,对新规定不了解,我想请问下高额回报非法集资2017年最新规定是什么?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我来给你说一下最高法院非法集资017最新解释是什么吧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以下是对2017最高院非法集资有什么最新解释的回答(一)基本解释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二)主要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三)表现方式非法集资涉及内容广泛,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收社会公众投资;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四)危害性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2、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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