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5高校毕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合同、婚姻家事、房产类型案件。多次被律师事务所评委“优秀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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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杨芳律师于2013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和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杨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杨芳律师清晰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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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专业解答寻衅滋事罪的构成人数要求当涉及到两位及以上的行为主体参与寻衅滋事活动时,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寻衅滋事的共同意图和相互作用,这可能导致任意殴打他人的现象发生,甚至可能导致他人受到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能够明确地查证,仅某一位行为人或者几位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者的重伤或死亡,那么对于这些特定的行为人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进行法律追究。
专业解答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4.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专业解答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其构成要素包括:1.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4.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如果您对具体案件的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专业解答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其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3.客体是公共秩序;4.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专业解答寻衅滋事罪的关键要素主要有四点。其一,随意伤害、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二,追逐、阻拦他人正常活动,恶意侮辱、恐吓;其三,强行索要、占有他人财物,或者破坏、侵占公共财产;其四,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引发公众恐慌,导致秩序失控。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模式和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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