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经常会出现排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责任的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基于双方同意,但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有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鉴于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在本质上违反了法律关于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当事人不能根据双方的协议免除责任。本纠纷中,李大妈、周大叔与张某之间事先达成口头合同,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但张某所说的“如糕点过期变质,后果概不负责”违反了《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张某不能因此免责。因此,李大妈、周大叔的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同时,本纠纷还涉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同时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侵权。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以及相关民法原理,在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择一请求。因此,李大妈、周大叔既可以选择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不公平的问题。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能遇到过类似这样的约定:“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购房者付款不及时,要向开发商支付总房款的1%作为违约金。”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对开发商有利,因为总房款与已付房款通常相差较多,开发商违约只须按已付房款计算违约金,而购房人违约则要按总房价计算违约金,这明显对购房人不公平,违约赔偿比例相差悬殊。对此,购房者与开发商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买卖双方应该平等协调。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定金。有的开发商在买房的时候给出种种诱惑,引诱消费者去买房,并且只能按照他们的合约来,这样很多消费者虽然知道违约责任不公平也仍然签约。因此,提醒您,买房是大笔金额的往来,千万不要因一时小利而忽略以后的危机。希望我的回答对您会有所帮助,如果您看过我的回答之后仍然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随时来电与我联系。
提存是债务关系消灭的重要方式之一,提存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那么合同提存程序规定有哪些,提存公证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可以提取提存物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以及标的物提存后的通知义务应该由谁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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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合同中都会有条款明确违约金这一选项,那么对于违约金过高是如何认定的呢,那么违约金过高该怎么认定,以及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调整办法是怎样的,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更多知识尽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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