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1995年9月4日修订,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件:1.关于海上船舶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救助的报酬争议。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4.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5.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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