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吉林法律咨询 > 白城法律咨询 > 白城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非法集资案件意见涉及到哪些问题呢?

非法集资案件意见涉及到哪些问题呢?

彭** 吉林-白城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9 05:50:07 15人阅读

朋友是学法律的,刚上大学,帮朋友问问,非法集资案件意见涉及问题,好让朋友心中有数。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白城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白城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1.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2.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017-11-09 06:01:07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山西-太原


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非法集资案件意见其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2017-11-09 05:51:0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目前社会非法集资越来越严重,银行及早识别非法集资,及早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将不良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中,保护好人民群众的血泪钱。 识别非法集资可以从其特点搜索。在短时间内,突然有大量的客户向少数的几个银行账号转账;或者新开户的客户增加,但是开户后短时间内转账划走;开户转账时候咨询该类转账客户回答闪烁,汇款金额一般为整数,用途为“投资”等。面对此类收款账户“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中转账户“快进快出、频繁收付”,返款账户“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类型应该及早形成可疑交易报告上报。 非法集资的风险危害大,由于其集资来源于社会群众的资金,集资用途没有实际性投资,根本就不可能有“厚利”,这部分集资可能用于放高利贷等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安全。 防控非法集资的措施。加大力度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银行前台服务人员认真核实前来办理开户转账客户的资料的真实性,电子银行及时搜索出交易可疑的账户信息,对此类账户交易及时排查,尽早扼杀苗头或者尽早发现非法集资的踪迹,及时提交可以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