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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不一定可以获得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一般情形下房屋被拆迁有补偿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2023-01-26 16:57: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