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二、设定权应当是指法律规范中设定出来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在更高级的法律规范中均不存在,不是从更高级的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中派生出来的,不是对更高级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是一种根据法律的一般授权,就法律、法规未曾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自行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条件、种类等作出规定的立法权力。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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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犯罪主观方面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律师解析 犯罪主观方面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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